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570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平区乐讯手机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朝阳路**。
经营者:王待忠,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平区乐讯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发清 审 判 员 黄晓健 审 判 员 邱 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曹滢颖 书 记 员 林卓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