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200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新视线眼镜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
经营者:李伟强,该眼镜店负责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宝岛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新视线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晶华宝岛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晶华宝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