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财保4号申请人:长沙意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一力物流园**门店及住宅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691837925B。
法定代表人:李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代码91320312714068584F。
法定代表人:陈代远,执行董事。
申请人长沙意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意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长沙意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