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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贤信与彭国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456号
案件名称夏贤信与彭国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贤信;彭国凤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456号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系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国凤,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彭国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彭国凤达成和解,原告夏贤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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