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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石伯乐茶具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德化县永丰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985号
案件名称泉州市石伯乐茶具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德化县永丰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德化县永丰陶瓷有限公司;泉州市石伯乐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985号原告:泉州市石伯乐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霞西村霞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卢逸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阳,泉州君典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福建省德化县永丰陶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丁墘村**/div>法定代表人:陈桂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伟,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市石伯乐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永丰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泉州市石伯乐茶具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石伯乐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石伯乐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石伯乐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叶鑫欣)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颜佳 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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