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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蒙山县乐而美汉堡西餐厅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4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蒙山县乐而美汉堡西餐厅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蒙山县乐而美汉堡西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民初108号 原告: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AJH9K。

法定代表人:吕秉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洪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山县乐而美汉堡西餐厅,住所地广,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蒙山镇东江鳌山路**50423600057875。

经营者:黄文新,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超,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信用代码91110108660511594M。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善康,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山县乐而美汉堡西餐厅、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2020年12月18日,原告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66元,由原告广州市口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友齐 审 判 员 周松贤 审 判 员 黄 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萍萍 书 记 员 刘 莉 书 记 员 钟海婷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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