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84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319846A。
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译,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浩涵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