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536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玲,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淳化城关视光学配镜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淳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30MA6XUTF73M。
经营者:李秀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星,男,1980年8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
本院在审理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淳化城关视光学配镜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和解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