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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花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2927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花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花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众佳门窗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9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太平南工业园太兴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曾汉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权,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佛山市花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万石工业区自编**法定代表人:周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众佳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太平南工业园太兴路**之二法定代表人:申秋连,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花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众佳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61××××.4)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以其与佛山市花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众佳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多交纳的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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