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322号原告:东明县天合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花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磊,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志敏,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萍,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明县天合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敏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明县天合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明县天合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明县天合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