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8刑初50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彩萍,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0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社友,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二刑诉[2020]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彩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赵彩萍的起诉。
本院认为,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彩萍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