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终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亿美家便利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楼****。
经营者:闫志波,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亿美家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知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亿美家便利店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市金水区亿美家便利店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金水区亿美家便利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亿美家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