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431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授权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舯煳甯百货店,经营者鞠硕,经营地址中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别家**。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历城区舯煳甯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