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139号 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岫,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资中县笙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藟坊冲村**。
法定代表人:邓亮,执行董事。
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资中县笙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