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71号 原告:林锡晓,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洋,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阳县成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康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MA35L0FE1U。
法定代表人:潘庆成,公司总经理。
原告林锡晓诉被告弋阳县成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林锡晓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锡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锡晓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林锡晓已预缴)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林锡晓负担,退回林锡晓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