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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骏卓通信设备经营部、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2479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骏卓通信设备经营部、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骏卓通信设备经营部;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骏卓通信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

经营者:李秀芳,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骏卓通信设备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骏卓通信设备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骏卓通信设备经营部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骏卓通信设备经营部已经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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