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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廖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68号
案件名称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廖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廖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68号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赵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逸,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廖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雷,董事长。

第三人: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房建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昌,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廖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4月14日,经被告上海廖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通知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

2020年9月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12月15日,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0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00.5元,由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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