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334号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77949745。
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桔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科技工业园富阳路西北园二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7363068M。
法定代表人:王宗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金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梅,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桔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