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21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厚德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康宏东路**州工业园10号楼第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白福清。
被告:哈尔滨市大新鞋城狄猛鞋业,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
经营者:赵秀伟。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厚德鞋业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大新鞋城狄猛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