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609号 原告:河北山浦塑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东二环工业园区天宁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梁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彦龙,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年飞,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代理人:李洪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山浦塑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年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6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后,被告刘年飞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知民终1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北山浦塑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山浦塑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山浦塑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55元,减半收取计9877.5元,由原告河北山浦塑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