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499号 原告:范斯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
法定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玉科,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飞,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昊嘉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诚毅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赵梅英,总经理。
原告范斯公司与被告厦门昊嘉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范斯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斯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 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