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74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区叫了个鸡炸鸡店,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老君堂通用开关厂前门东2间。
经营者:王秀英。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区叫了个鸡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10000元。
后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