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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鲁山县福堂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执261号
案件名称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鲁山县福堂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鲁山县福堂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4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85914H。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亚宁,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鲁山县福堂餐饮店,住所,住所地平顶山市鲁山县北后街西段路**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3MA45QD2T6P。

经营者:王珊珊,女,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诉鲁山县福堂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知民终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线下查询和调查走访,被执行人停业已有二年左右,大门紧闭,没有经营,门上张贴有转让该店的广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0)豫知民终2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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