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5200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委托代理人:陈旭云、刘擎天(特别授权),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信石贸易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西环路**415/div> 经营者:杨石章。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信石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