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民初169号原告:张少如,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宝诚百货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昆仑社区36街坊**楼。
经营者:蒋东斌。
原告张少如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宝诚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张少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多次催促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20年12月7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原告张少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如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