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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三原百富超市有限公司,三原百富超市有限公司永乐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30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三原百富超市有限公司,三原百富超市有限公司永乐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三原百富超市有限公司;三原百富超市有限公司永乐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30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飞,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原百富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池阳大街陕西世纪佳美商贸有限公司商场内。

法定代表人:李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斌,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该公司业务经理,住三原县。

被告:三原百富超市有限公司永乐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西街。

负责人:贾满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三原百富超市有限公司及三原百富超市有限公司永乐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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