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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6知民初830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云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830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云飞,女,项城市“欧派厨卫”经营者。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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