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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燊丰鞋厂、长沙市雨花区爱丽维斯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765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燊丰鞋厂、长沙市雨花区爱丽维斯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燊丰鞋厂;长沙市雨花区爱丽维斯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6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燊丰鞋厂,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环滘村基围直街****。

经营者:郦慧,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睿,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爱丽维斯鞋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服饰城******经营者:陈程远,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一龙,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燊丰鞋厂、长沙市雨花区爱丽维斯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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