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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婵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魏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445号
案件名称河南婵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魏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婵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445号原告:河南婵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青铜路望桥路西鼎盛大道南芳仪路**楼****。

法定代表人:代路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萍,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巍,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法定代表人:朱健冲。

原告河南婵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婵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婵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婵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婵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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