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民初70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华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钱黄镇**。
法定代表人:戴玉山。
被告:安吉报福叶华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报福镇新街/div> 经营者:黄叶华。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华大食品有限公司、安吉报福叶华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