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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乐客利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奥利耶夫大台北鞋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1750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乐客利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奥利耶夫大台北鞋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乐客利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奥利耶夫大台北鞋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75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客利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div>法定代表人:李凤岐。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奥利耶夫大台北鞋城,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经营者:李志香。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客利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奥利耶夫大台北鞋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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