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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富采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隆酒窖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申11568-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富采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隆酒窖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富采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隆酒窖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富采酒悦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1156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富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第****。

法定代表人:沈钢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雪清,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富隆酒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首层A铺div>法定代表人:沈钢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雪清,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富采酒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第****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沈健辉,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雪清,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华侨科技园新区大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于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富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采贸易公司)、广州市富隆酒窖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隆酒业公司)、广州市富采酒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悦贸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骊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州市富采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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