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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官桥学者咨询服务部、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终2819号
案件名称滕州市官桥学者咨询服务部、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滕州市官桥学者咨询服务部;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滕州市官桥镇丰盛印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民终2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官桥学者咨询服务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官桥镇二村。

经营者:侯静,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培桂(系侯静之夫),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楼**F1-1。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滕州市官桥镇丰盛印刷厂,经营场所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官桥村。

经营者:时耿询,男,194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培桂(系时耿询之子),住山东省滕州市,。

上诉人滕州市官桥学者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官桥学者咨询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黄蓝公司)、原审被告滕州市官桥镇丰盛印刷厂(以下简称丰盛印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官桥学者咨询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红黄蓝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涉案公证书不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公证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北斗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公司)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也并非是本案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关,涉案公证处超范围公证应当无效。

二、涉案公证书记载的公证地点为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官桥镇中心小学西88米路北(官桥印刷厂内),而红黄蓝公司所指的侵权行为地位于丰盛印刷厂对过,公证地点错误。

三、涉案带有“红黄蓝”字样的条幅在公证书图片中应当与跆拳道门头教室相互对应,官桥学者咨询部租赁使用的教室位于二楼,被诉侵权行为与官桥学者咨询部无关,官桥学者咨询部不存在侵犯红黄蓝公司涉案商标权的行为。

红黄蓝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侵权公证书记载事实正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并未规定公证机构只能在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且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涉案公证书明确写明,申请人北斗星公司系经红黄蓝公司委托向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对有关单位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具体授权材料在公证申请时已提交公证处留存。

因此北斗星公司有权作为申请人对官桥学者咨询部的侵权行为申请证据保全。

3.涉案公证书中载明的公证地址与公证时取得的学优教育收费单上的地址相符,且收费单上的电话×××58与官桥学者咨询部工商登记的电话相符。

在微信中进行搜索发现,微信号为×××58的用户头像与涉案公证书中收款人的头像一致。

官桥学者咨询部在一审中也认可其收取了公证人员的报名费用,并出具了公证书中的收费单,加盖了公证书中记载的公章,公证事实清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官桥学者咨询部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丰盛印刷厂陈述意见称,涉案公证书公证的地址与丰盛印刷厂、官桥学者咨询部的地址完全不符,红黄蓝国学幼儿园和丰盛印刷厂没有关系。

红黄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官桥学者咨询部、丰盛印刷厂:1.立即停止在对外宣传、培训、招生等过程中侵犯红黄蓝公司第3566877号、第1956520号、第5931518号、第4882774号商标权的行为,立即销毁、拆除带有与“红黄蓝”相同或相近字样的招生宣传资料、校园广告招牌灯,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识;

2.在《枣庄日报》《枣庄晚报》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3.赔偿红黄蓝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包含但不限于红黄蓝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12月14日,北京东润翻斗乐科普娱乐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956520号“红黄蓝亲子园R•Y•B(指定颜色)”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即讲课、教学、教育、培训、实际培训(示范)、组织娱乐活动(截止),后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3日,且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红黄蓝公司。

2007年3月28日,北京红黄蓝儿童潜能教育娱乐有限公司注册了第3566877号“红黄蓝幼儿园”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即幼儿园、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函授课程、教学、讲课、体育教育、教育考核(截止),后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且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红黄蓝公司。

2009年9月21日,红黄蓝公司注册了第4882774号“红黄蓝教育”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即学校(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经营彩票(截止),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9月20日。

2012年10月21日,红黄蓝公司注册了第5931518号“红黄蓝”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即学校(教育)、教学、幼儿园、实际培训(示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截止),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0日。

2014年7月28日,红黄蓝公司又注册了第9092022号“红黄蓝及图+R.Y.BEducationInstitution(指定颜色)”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即教育、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截止),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0日。

红黄蓝公司的红黄蓝幼儿园曾荣获“中国知名品牌幼儿园”称号。

红黄蓝公司进入“2008中国特许经营连锁百强”,还被评为“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其红黄蓝早教机构被评为“北京早教中心五强”及“代表北京最高水平的早教机构”等。

2015年1月12日,申请人即本案红黄蓝公司申请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被申请人陈公民注册的“红绿蓝”商标一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5)第0000003203号《关于第9441370号“红绿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红黄蓝公司使用在“教育、教学”服务上的第1956520号“红黄蓝亲子园R•Y•B(指定颜色)”商标、及使用在“幼儿学校(教育)”服务上的第3566877号“红黄蓝幼儿园”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官桥学者咨询部系侯静于2018年6月申请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在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二村,门头招牌为“学优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公章为“学优教育辅导学校”。

丰盛印刷厂系时耿询于2008年10月申请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在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官桥村。

时耿询与官桥学者咨询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培桂系父子关系,侯静与时培桂系夫妻。

2018年10月28日,北斗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朝盛到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称受本案红黄蓝公司委托对有关单位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月30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谢朝盛指定的参加人王超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路××(官桥印刷厂内)红黄蓝国学幼儿园,王超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定金100元,取得加盖“学优教育辅导学校专用章”、姓名为“刘操”的学优教育收费单一张,公证人员对幼儿园及校内环境拍摄了照片。

该公证处于2018年12月20日出具了(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585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涉案“红黄蓝国学幼儿园”招牌与官桥学者咨询部的“学优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招牌相邻,且“学优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招牌下悬挂了带有“红黄蓝国学……”字样的红色布条横幅。

除“红黄蓝国学幼儿园”招牌外,未见该幼儿园内使用与红黄蓝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对于收费单,官桥学者咨询部承认系其出具的,但认为系收取的寒假班辅导费。

另查明,涉案“红黄蓝国学幼儿园”在当地未进行工商登记。

官桥学者咨询部、丰盛印刷厂登记的经营场所并不一致,红黄蓝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取证地点官桥印刷厂即丰盛印刷厂。

此外,红黄蓝公司还提交其与赵子龙2018年8月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书一份,用于佐证其本案诉请的索赔数额问题。

该协议书中,赵子龙申请加入红黄蓝公司特许经营体系,使用“红黄蓝幼儿园济宁任城区分园”对外宣传,有效期5年,年特许权使用费为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红黄蓝公司是本案诉请保护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保护。

涉案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人未经红黄蓝公司授权,不得使用与红黄蓝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对外提供服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红黄蓝公司诉称官桥学者咨询部、丰盛印刷厂实施了侵权行为,官桥学者咨询部、丰盛印刷厂均予以否认,因此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系官桥学者咨询部、丰盛印刷厂是否实施了侵害红黄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官桥学者咨询部、丰盛印刷厂是否实施了侵害红黄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公证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业务,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证明职能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为公文书,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记载的事实,否则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红黄蓝公司提交的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585号公证书载明,取证人员在涉案“红黄蓝国学幼儿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定金100元,取得了收费单,并对幼儿园及校内环境拍摄了照片。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红黄蓝国学幼儿园”招牌与官桥学者咨询部的“学优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招牌相邻,且“学优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招牌下悬挂了带有“红黄蓝国学……”字样的红色布条横幅。

官桥学者咨询部系侯静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门头招牌为“学优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公章为“学优教育辅导学校”。

涉案“红黄蓝国学幼儿园”未登记,官桥学者咨询部辩称“红黄蓝国学幼儿园”不是其经营的,其开的单据、收的费用都不是红黄蓝国学幼儿园的,而是为学优教育收取的寒假班辅导费。

一审法院认为,常理而论,幼儿园入园定金应由幼儿园的经营者收取,从官桥学者咨询部悬挂带有“红黄蓝国学……”字样的条幅对外宣传并收取取证人员定金的行为来看,红黄蓝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较高的盖然性,足以证明涉案“红黄蓝国学幼儿园”系由官桥学者咨询部经营。

官桥学者咨询部辩解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不足以采信,其使用“红黄蓝国学……”及“红黄蓝国学幼儿园”标识对外宣传和提供幼儿教育服务,与红黄蓝公司商标的核定服务种类相同,该行为侵害了红黄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官桥学者咨询部、丰盛印刷厂登记的经营场所并不一致,且红黄蓝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取证地点官桥印刷厂即丰盛印刷厂,红黄蓝公司关于丰盛印刷厂为侵权行为提供场地的主张证据不足,丰盛印刷厂答辩有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官桥学者咨询部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官桥学者咨询部侵害了红黄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在对外宣传、培训、招生等过程中侵犯红黄蓝公司商标权的行为,立即拆除、销毁带有与“红黄蓝”相同或相近字样的招牌和条幅,并不得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识。

鉴于官桥学者咨询部的侵权行为势必会给红黄蓝公司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一审法院对红黄蓝公司诉请判令官桥学者咨询部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请适当予以支持。

至于红黄蓝公司诉请的赔偿数额问题,红黄蓝公司诉请判令官桥学者咨询部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官桥学者咨询部于2018年6月设立,红黄蓝公司取证时间在2018年10月,鉴于红黄蓝公司未提交其因官桥学者咨询部侵权所受损失或官桥学者咨询部因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红黄蓝公司商标及品牌的声誉及其在山东的特许经营权使用年费、官桥学者咨询部的设立时间、经营规模、经营区域、侵权的性质和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万元。

综上,红黄蓝公司诉讼请求部分有理,应部分予以支持;

官桥学者咨询部的辩解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丰盛印刷厂的答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官桥学者咨询部立即停止侵犯红黄蓝公司第3566877号、第1956520号、第5931518号、第48827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拆除、销毁带有“红黄蓝”相同或相近字样的招牌和条幅,并不得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识;

二、官桥学者咨询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红黄蓝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维权合理开支);

三、官桥学者咨询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枣庄日报》《枣庄晚报》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定;

四、官桥学者咨询部如不履行上述登报声明义务,一审法院将在上述报纸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且相关费用由其负担;

五、驳回红黄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官桥学者咨询部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红黄蓝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官桥学者咨询部负担1100元,红黄蓝公司负担2200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官桥学者咨询部提交以下证据:1.租房协议及房屋平面示意图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官桥学者咨询部在涉案门面房二楼,和红黄蓝国学幼儿园不是一家。

2.照片打印件4份,打印件1是教室内景,打印件2、3、4是经营场所外景,打印件4中的第二张照片是涉案悬挂条幅的房屋内景,该房屋是跆拳道馆,拟证明官桥学者咨询部经营场所在二楼,整栋门面房是官桥学者咨询部、金奥跆拳道、小荷舞蹈、新艺代美术四家合租,其中一楼是金奥跆拳道,其他三家在二楼。

3.申请证人朱某出庭作证,拟证明官桥学者咨询部在路北经营,与跆拳道馆一起合租的门面房,和红黄蓝国学幼儿园不认识亦无交集。

红黄蓝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系复印件,且租赁协议的甲方身份不明,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政有出租权,且无转账证明予以佐证,无法证明租赁关系存在,不能证明官桥学者咨询部的主张;

对房屋平面示意图真实性不认可,和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证据2中除打印件4中与红黄蓝公司提供的侵权公证书所附图片相同的照片之外的其他照片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官桥学者咨询部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对证据3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证人与官桥学者咨询部存在利害关系,且官桥学者咨询部没有证据证明证人朱某为自己的合租人。

本院认为,证据1系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转账记录、出租人不动产权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2照片打印件系单方制作,无法确认拍摄时间及地点,且红黄蓝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3系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主张其经营的跆拳道馆与官桥学者咨询部合租门面房,但未能提交跆拳道馆营业执照、租房合同及相关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官桥学者咨询部是否侵犯了红黄蓝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首先,关于涉案公证书能否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问题。

官桥学者咨询部主张,涉案公证书的申请人不适格,公证处跨区域进行公证。

本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据此,红黄蓝公司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

本案中,根据涉案(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585号公证书记载,北斗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朝盛于2018年10月28日到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称红黄蓝公司委托北斗星公司以北斗星公司的名义申请对有关单位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北斗星公司根据红黄蓝公司的委托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官桥学者咨询部主张北斗星公司并非本案的当事人,不具有申请公证的主体资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北斗星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聊城市,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受理北斗星公司的公证申请,不存在跨地域公证情形。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并不包含跨区域公证的情形,故即便聊城市鲁西公证处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亦不必然导致涉案公证书无效。

官桥学者咨询部主张聊城市鲁西公证处跨执业区域作出的公证书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官桥学者咨询部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涉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情况下,一审法院将红黄蓝公司提交的涉案公证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官桥学者咨询部是否经营了涉案红黄蓝国学幼儿园问题。

本案中,红黄蓝公司主张涉案红黄蓝国学幼儿园系官桥学者咨询部经营,提交的证据仅为涉案公证书。

涉案公证书及工作记录记载:2018年10月30日,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北斗星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朝盛指定的参加人王超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路××(官桥印刷厂内)红黄蓝国学幼儿园,王超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定金100元,取得加盖“学优教育辅导学校专用章”、姓名为“刘操”的学优教育收费单一张、微信转账截图一张,公证人员对幼儿园及校内环境拍摄照片九张。

对于涉案公证书公证的上述事实能否证明红黄蓝公司的主张,本院分析论证如下:1.涉案公证书所附的学优教育收费单加盖的公章为“学优教育辅导学校专用章”,并有手写“已收100元”字样,官桥学者咨询部对该单据系其开具及收取100元费用均无异议,但收费单上列明的项目为“作业辅导班、寒假班、暑假班、周末班”,公证处工作记录及收费单上均未记载所收100元费用系幼儿园入园定金,故该收费单与涉案红黄蓝国学幼儿园没有直接关联性。

2.涉案公证书所附的微信转账截图显示,收款人刘操微信昵称为“学优教育”,微信头像亦显示“学优教育”四个字,并未出现与红黄蓝国学幼儿园相关的任何信息。

3.涉案公证书所附现场照片显示,“红黄蓝国学幼儿园”门头招牌与官桥学者咨询部的“学优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招牌相邻,“红黄蓝国学幼儿园”招牌下方为大门及过道,“学优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招牌下为四间门头房,靠近大门及过道的第一间房间玻璃门上写有“金奥跆拳道欢迎您”字样,第二间与第三间房间玻璃门上部即“学优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招牌下,悬挂了带有“红黄蓝国学……”字样的红色布条横幅,该红色布条横幅悬挂的房屋内景为跆拳道训练场地,即涉案带有“红黄蓝国学……”字样的红色布条横幅实际悬挂在一楼金奥跆拳道场馆门外。

综上所述,涉案公证书所附的收费单、微信转账截图均未明确指向红黄蓝国学幼儿园,红黄蓝公司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带有“红黄蓝国学……”字样的红色布条横幅系官桥学者咨询部悬挂,故上述证据均与官桥学者咨询部缺乏关联性,涉案公证书公证的事实不足以证明红黄蓝公司的主张,红黄蓝公司主张官桥学者咨询部侵害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官桥学者咨询部收取的100元费用系幼儿园入园定金、“学优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招牌下面的“红黄蓝国学……”字样的条幅系官桥学者咨询部悬挂并对外宣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官桥学者咨询部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均由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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