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073号 原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复兴路**西城汇金国际金融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孙荆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瑞,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屋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曾孛,职务不详。
原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屋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经诉讼中调解,原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屋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