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1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华群电器行,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长运商贸城****,注册号:360103600069157。
经营者:胡跃华,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21130B。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尊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芙蓉新花路****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81241367U。
法定代表人:徐辉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昌市西湖区华群电器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尊浪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一审中申请撤回对广州市尊浪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但法院未裁定准许;
一审法院在未通知广州市尊浪电器有限公司参加开庭情况下即作出判决,属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昌市西湖区华群电器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