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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8民初38号
案件名称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佳木斯建三江前锋农场西街烧烤海鲜大骨自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8民初38号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港3718室。

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201栋5单元一层2号。

经营者:文宏。

被告: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179号4185栋3单元3层3号。

法定代表人:于岩。

被告:佳木斯建三江前锋农场西街烧烤海鲜大骨自助,住所地:抚远市。

经营者:陈召柱。

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佳木斯建三江前锋农场西街烧烤海鲜大骨自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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