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2882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
被执行人:长沙县湘龙街道乐坤食品店,经营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湘滨社区湘龙路**保利香槟国际**保利广场****。
经营者:李益友,男,1996年5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住湖南省浏阳市v>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县湘龙街道乐坤食品店(经营者李益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县湘龙街道乐坤食品店(经营者李益友)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于同日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
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7日期间,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长沙县湘龙街道乐坤食品店(经营者李益友)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证券、互联网资金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1月7日本院派员到长沙县湘龙街道乐坤食品店(经营者李益友)进行了现场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该店未销售经营,处于关门状态。
因被执行人长沙县湘龙街道乐坤食品店(经营者李益友)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违反了报告财产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长沙县湘龙街道乐坤食品店(经营者李益友)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以上信用惩戒措施同时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信息、情况,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进行了沟通,进行了终本约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能提供将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1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仁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