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959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婕红,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自梁,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源晟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泰然科技园****4HB18iv>法定代表人:陈耿彬。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源晟发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源晟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25元,多余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