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1执保292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周从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周从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字第698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2月2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周从祥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周从祥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4),中国建设银行(2190639980100397230_156_1),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0232097212),冻结期限自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4日止。
以上财产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