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25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主国,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波,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兵,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主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17元,减半收取2308.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