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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张主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0民初250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张主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张主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25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主国,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波,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兵,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主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17元,减半收取2308.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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