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28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舒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海市石码绿菲日用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A1-A2二间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YQ5KT17。
经营者:唐丽菲,女,1967年5月2日,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龙海市石码绿菲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龙海市石码绿菲日用品店已向其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龙海市石码绿菲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