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6民初11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斌,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晨晨食品店,住,住所地朔城区滨河路北侧**楼**/div>经营者:赵发,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城区七里河畔小区S-7-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朔城区晨晨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2020年11月30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