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10071号原告:重庆创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新房子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赵鸿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嵩,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惠,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新南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佳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大鹏,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畅,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创鸿机电有限公司与襄阳新南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重庆创鸿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创鸿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85元,减半收取计7042.5元,由原告重庆创鸿机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