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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9023号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名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民初19023号原告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姓名孔祥芹(女,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经过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事实和理由:案外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名下的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5年,该公司将包含涉案商标在内的“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给原告,并授权原告负责上述市场的维权事宜。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小光光小”网店,在店铺内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并损害了原告的商誉。

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确认其不主张生产行为,由于被告已不再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孔祥芹经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查明事实权利商标及授权情况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软垫、枕头等。

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

2015年1月1日,案外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包括涉案第XXXXXXXX号/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及作品授权给原告,确认原告是其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的所有商品类别上的独占被许可方,并许可原告可将所有权利授权给第三方。

授权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

侵权行为2019年3月26日,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手机登陆“拼多多”软件,点击“个人中心”中的“我的订单”,查看“小光光小”网店中编号为190324-XXXXXXXXXXXXXXX的订单详情,显示产品名称为“夏季凉席枕套枕头套装字绣枕头情侣橡胶枕侣钢笔对长枕头可爱备孕”,价格为18元,快递方式为韵达快递,物流单号为XXXXXXXXXXXXX。

返回“小光光小”店铺,显示该产品已拼32件,单独购买价为11元,发起拼单价为10元,产品宣传图片上使用了/标识;

点击购买后,跳转界面显示该产品有“城市星空枕套”“经典大嘴猴枕套”“极简主义枕套”等十余种款式。

公证处收到上述购买的物品(两个枕套)后,检查包装完整、拆封、拍照并重新封存。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对此出具(2019)浙义证民内字第3883号公证书。

商标比对情况商品:相似商标:相同具体产品样式:被控侵权枕套上使用了上轮廓为黑色、嘴巴较大且为红色、眼睛和鼻孔为黑色、肤色为肉色的猴头形象,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

网页的产品图片上亦使用了该猴头形象标识。

枕套的洗涤标签上印有“ymylia?壹眠壹恋”。

“拼多多”平台情况“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其当庭出示的平台数据显示,“小光光小”网店目前仍在经营中,被控侵权商品于2020年8月5日下架、于2020年9月8日被禁止销售。

涉案商品ID下的产品销量共计35件,销售金额为505元。

合理费用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1,000元,但均未提供票据。

判决理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第XXXXXXXX号/商标的权利人,依法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原告作为涉案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被许可使用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一、关于侵权认定问题。

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亦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控侵权枕套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软垫、枕头”属于类似商品。

该枕套及被告店铺的产品图片上使用了与涉案第XXXXXXXX号/商标相同的标识,醒目且易于识别,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因此,被控侵权商品是侵害涉案商标权的商品,被告在产品介绍中使用侵权标识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亦侵害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责任认定问题。

原告确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原告依据法定赔偿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原告虽未提供律师费及公证费发票,但确有聘请律师出庭诉讼并进行了公证取证,本院根据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律师收费标准、律师工作量等因素酌情支持。

被告孔祥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判决主文被告孔祥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200元。

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孔祥芹负担。

告知事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徐芳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法官助理 沈敬杰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八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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