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31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荀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故城县故城小亮综合商店。
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故城镇张庄村。
经营者:高石庄。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故城县故城小亮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