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62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河县郭滩隆港时尚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河南省唐河县郭滩镇郭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8MA441DWL4R。
经营者:马金平,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河县郭滩隆港时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