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580号 原告胡西西,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周祥玉、陈保成,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语佳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城西街道事流下村********。
法定代表人李桂月,总经理。
原告胡西西与被告义乌语佳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西西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西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西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西西负担。
原告胡西西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