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12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瑞,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官道口晓波电器。
住。
住所地:三门峡市卢氏县/div>经营者:张小波。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官道口晓波电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