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204号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思源工业区****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2112XG。
法定代表人:朱如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生琼,女,汉族,1997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生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