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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王生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8民初204号
案件名称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王生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王生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204号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思源工业区****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2112XG。

法定代表人:朱如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生琼,女,汉族,1997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生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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