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26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9—7。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青城市联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南湖大道西侧饭店水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8PN9G72。
法定代表人:张志平。
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共青城市联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